佛山市一位女子患产后抑郁症,9月5日夜11点跳珠江欲自尽;数十人围观,最终却是29岁的流浪汉廖国丰跳下河堤,将女子救起。事发后,女子家属送给流浪汉50元表达谢意,这50块钱却引发了公众热议。(9月9日《南方都市报》)
本来这是一起值得敬佩与赞扬的见义勇为事件,但是却因为事后女子的家属给了流浪汉50元钱,而引起了公众广泛的热议。大家不是觉得这50块钱家属不该给,而是认为家属给得太少了。其实我们也能够理解这些为“流浪哥”打抱不平者的心情,他们的出发点说到底还是受“好人有好报”的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但是当这个“好报”只值50块钱的时候,大家都觉得有些无法接受,认为当事人的家属太小气,太吝啬了。
不过,即便大家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认为当事人家属给钱太少,实际上还是在拿金钱多少衡量见义勇为背后的善举与道德。如果没有“流浪哥”的出手相救,当事女子很可能会殒命河中,而一条生命是多少钱可以买到的?如果嫌家属给50块钱太少,那么给多少才合适,1万,还是10万?可即便是10万块,就能买回一条生命吗?以金钱衡量生命,本来就是一个无解的伪命题,所以大家觉得当事女子家属给“流浪哥”50元是多还是少,也是一个伪命题。
以金钱衡量道德,给见义勇为打上价格标签,这本身就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一种亵渎。见义勇为者在事后“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在我们的身边确实发生过,如果见义勇为的当事人确实为了救人而付出了身体健康、财产损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那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他或者是家属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向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主张权利,要求经济补偿的。但这显然是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了,不能简单混同于道德上的规范和要求。
我们更需要反思的,则是政府和社会层面如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救济和帮助,而不应该把眼睛只盯着受益人给了见义勇为者多少回报。因为只有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与帮扶,才是可持续的,稳定可靠的。如何在各地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的基础之上,丰富救助渠道和救助方式,拓宽救助范围和救助群体,是比争论50块钱多少更有意义的事情。
面对周围人的打抱不平,“流浪哥”自己却淡定地表示,“我去救人,也没想着要回报。”这句朴素话语的背后,才更加符合见义勇为精神的本质。和50块钱引发的争论相比,与“流浪哥”见义勇为“伴生”的两件事,无疑更加值得我们思考:一,在女子轻生的现场有数十位围观者,为什么只有“流浪哥”一人下水救人?二,我们今后是否能够因为“流浪哥”的义举对街头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少点歧视,多点关爱?(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