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郭老汉近日将三个女儿告到通州法院,称自己身患重病,要求女儿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据称,老人其实退休工资较高,并不缺钱,也没啥病,打官司只是因生活孤独,想借机跟女儿们见见面,说说话。经法院调解,最终三个女儿承诺以后常回家看看老父亲。(据《北京晨报》)
打自“常回家看看”入法伊始,就招徕诸多争议。争议聚焦于道德问题是否该入法,以及子女“常回家看看”往往不具备现实条件。然而,争议无可厚非,但是从近期一些判例看来,“常回家看看”入法仍是很有必要的,也取得了不少成效。现实中,不少子女回家之路受阻的原因尽管各式各样,但是不少是出于“不想回”,而不是“不能回”,这也恰恰是不少老人家使用法律武器的缘由。以上面的案例,三个女儿“乖乖地”承诺常回家看看,无疑是迫于法律的震慑作用。如果不是老人家打官司,不是法院调解,想必三个女儿也不会如此“听话”。当然,承诺常回家,可能因为良心发现,也可能是因为怕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无论如何,此类案件见诸报端,并广泛传播,想必会对广大儿女起敦促作用。
可怜天下父母心,哪怕儿女再不孝顺,真正要与儿女对簿公堂的老人家毕竟是极少的。而且在“家丑不外扬”的语境里,老人家即使寻求法律途径,顶多是想“告诫”子女,实属无奈之举。此时此刻,法律的温情无疑就彰显了。有人质疑“常回家看看”的可操作性,其实检验该法律条款是否科学合理的标准不在于多少老人将不常回家的儿女告上法庭,而是完善后的老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是否真的唤醒儿女的孝道,让更多的老人家能享受天伦之乐。
古代用“孝”等道德范畴来引导人们实施道德行为,用社会舆论来谴责“不孝”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个道德教化的过程。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仍然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规范。法律因为无法触及人的情感世界、无法深入家庭关系内部,因而对家庭关系调整的作用非常有限。家庭和谐关系的建立,应主要依靠伦理道德规范的完善,辅之以社会舆论人性化的正向引导与道德教化,同时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推进和保障。道德教化的过程是法律无法替代的。因此,法律手段并非引导孝道的最根本的手段,不宜放大与依赖。
尽管道德的问题终究需要道德解决,但是法律对道德的引导作用也是不可小视的。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我们也看到新修订的老人法在一些法律条款上面仍需不断细化,方有利于“常回家看看”落到实处。(谢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