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心在《咱们的五个孩子》中有这么一句话:“在我们的新社会里,助人为乐的新风尚,可以说是天天在发生,处处在发生。”“中山好人”余永兵多次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感人事迹,正让我们领略和感受着这种助人为乐的美好风尚:不顾河水乌黑发臭,第一个下到河中将老人救起,并护送老人到医院,直到确定老人家属已赶到才放心悄悄离开;出手制止抢劫,被歹徒事后报复袭击,眉弓受伤,缝了8针……好人终有好报,余永兵今年4月被评为“中山好人”、5月又被评为“广东好人”,6月更是被评为“中国好人”。
很明显,虽然余永兵只是一位平凡的城管人员,可却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一件件让人们动容的事情,展现了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体现了新老中山人的良好风貌。我相信,任何一颗善良的心,都能领略到见义勇为者发自内心深处的精神高度。
值得一提的是,任何一种精神高地要想持续发挥积极影响,还需要一定的强有力的规则做后盾——要使好人精神成为我们社会的正常心态,成为一种良知的国民性,就有通过规则约束去肯定善良的现实必要。
具体到弘扬和激励见义勇为精神来说,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物质方面。一是明确职能部门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其中包括给予因公而见义勇为者的国家赔偿以及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等;二是通过鼓励地方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见义勇为者在治疗、疗养等方面经济帮助。基金的来源鼓励民间捐赠,必要时公共财政给予托底;三是对利益人进行制度约束。现实中,被救助的对象让见义勇为者寒心的事例并不少见,被救后偷偷离开甚至不承认被救等冷漠现象常线报端。设立利益追究机制,意在让有经济能力的利益人“报答”见义勇为者,以体现社会互助。这一点,可以从法制范畴的无因管理入手。《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事实上已经为被救者参与激励和呵护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制基础。
其二,精神方面。在强调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同时,还要重视精神褒奖,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大力弘扬、宣传见义勇为者的英勇事迹等。例如余永兵就曾坦言“‘好人’称号很受用,很欢喜,这是一种鼓励。”此外,余永兵表示他十多年来都想加入中国共产党,也一直为入党而不断努力工作,不断寻求上进。那么,作为一种精神鼓励,党组织应该考虑将这位好人吸纳为党员。应当相信,当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精神褒奖与见义勇为者的高尚品德相互呼应共鸣,必然更加有利于改造当前见利忘义的社会氛围,使见义勇为成为时尚。
其三,优抚方面。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等优先权”。这一点,中山市可以效仿上海等地出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的相关条例,只有法律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余永兵”才会越来越多,而“做好事”的后顾之忧也会越来越少。
总之,除了见义勇为本人,立法、司法、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民间组织以及见义勇为中的利益所得者等各方,都该是见义勇为美德发扬光大的缔造者。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见义勇为涉及的问题既然是全国性的,而非一省一市独有,理当由全国统一立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各地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中山 邓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