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钟榕华)长期困扰农村居民的一个融资难题,即将在厦破冰——导报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日前研究通过了《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述方案和办法,村民今后申请贷款时,将可以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岛外四个镇、街将率先试点。
农房抵押贷款有政策优惠
根据上述方案和办法,农房抵押贷款人以合法取得的《厦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后,可以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此外,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执行政策性优惠利率。农村房屋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也就是说,评估价100万元的房产,最高可申请70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从事农业生产、捕捞、种养业、农产品加工、运输业、家庭工商业、高效生态农业等生产经营项目或合规大额消费。
集美区灌口镇、海沧区东孚镇、同安区大同街道、翔安区马巷镇等被选为此项工作的试点镇、街;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则被选为首期试点承办金融机构。一年后,具备长期涉农贷款经验、信贷管理机制较为健全、农村基层金融网点和服务人员比较齐备的金融机构也可申请开展此项业务。
如何开展尚需出台配套办法
昨天,导报记者就此咨询了试点承办银行厦门农商银行。该行人士表示目前此项业务还没正式开展,具体细节需待成熟后再公布。“按有关法律法规,农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且只能卖给本村居民,不能对外出让。而农民一旦出让宅基地,则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一位银行人士表示,这是农房此前不能成为贷款抵押物的最大原因,虽然现在农房抵押融资开始破冰,但“宅基地只能卖本村人”等问题还需配套办法加以解决。“以前也有企业希望以农房作为抵押办理融资,但银行很难接受。”厦门诚毅天成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王刚峰告诉导报记者,以往农房只能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项参考,不能成为贷款抵押物,原因在于农房权属、流转等问题,另外农房价值较难判定,不像城区商品房有明确的市场参考价格。
为鼓励和推进农房抵押融资工作,厦门相关文件提出建立农村房屋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即由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农村房屋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分担补偿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该业务的坏账损失。该资金的用途是:对出现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按金融机构贷款本金最终损失的50%进行补偿。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