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难同工同酬
“我感觉最大的变化是现在工资足额足月发放,五险一金一分不少,遗憾的是还没有办法完全实现同工同酬。”在寿宁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张平花说道。
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徐安康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纪检部门十分关注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待遇等问题,并定期到用工单位进行回访,一遇到问题,就立即进行解决。至于同工同酬,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劳务派遣工在企业工作,目前许多工厂都对所有工人采取统一的计件工资发放标准,能够得到多少酬劳,取决于工人的熟练程度;但在事业单位,由于多年来已形成薪酬支付的条条框框,劳务派遣工想实现同工同酬,应该说是十分困难的。
福安一家企业负责人对此表示:对于企业来说,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相对灵活,在工厂订单多时,可适当增加人员,没有订单时,减员也十分方便,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工厂工作,只要技术熟练、积极肯干,就能多劳多得,基本上不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
辅助性岗位定性含糊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审批科科长陈云飞告诉记者,宁德目前被派遣员工总人数15859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64家,派遣员工数2156人)。同工不同酬如今是劳资纠纷的热点问题,此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时,就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确保派遣工和单位正式合同工同工同酬。但有的工种,如清洁工、保安员之类的岗位,有的企事业单位基本上都使用派遣工,缺乏“同工同酬”的依据。
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简称“三性岗位”)上实施,由于用工单位跟派遣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如果出现工伤等问题,跟用工单位没有什么关系。不少企事业单位为规避风险,减轻负担,就大量使用派遣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如,临时性岗位以时间为节点,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则是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一位业内人士说:“临时性和替代性的解释一看就清楚,执行起来十分方便,但是‘辅助性’定性含糊,如在造船厂,焊工算什么性质的工种?说它是主要工种行,说它是辅助工种也行,这很有可能被企业恶意利用。”
当前,宁德市劳务派遣用工主要集中在辅助性岗位上,而且辅助性岗位与企业主营岗位区分不清,混岗情况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混岗工“同工不同酬”现象自然就比较严重。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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