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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欠薪入刑第一案一审宣判:还了钱仍要担刑责
去年8月,经永定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劝说,被告人卢某萍才主动到永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今年5月,卢某萍才付清所欠余款。
永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萍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近10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萍在被提起公诉前付清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卢某萍当场表示服从审判结果,不再上诉。
说法
恶意欠薪,最高判三年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之所以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案中,卢某萍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在县人社局责令其支付民工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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