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文明风首页
> > 正文
永定欠薪入刑第一案一审宣判:还了钱仍要担刑责
东南网8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志龙 周宗琪)不给员工发工资,永定县一家超市股东举家“跑路”。虽然,在公诉机关起诉前,把工钱发了,但是恶意欠薪行为已经构成。
8月16日下午,永定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卢某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永定“跑路”老板欠薪入刑第一案。
2004年3月,卢某萍和另一股东吴某龙(另案处理),共同投资成立一家超市公司。吴某龙为法人代表,卢某萍为监事。2011年12月,由于该超市经营不善,停止经营。两名股东选择“跑路”,但此时,李某等21名职工的劳动报酬共近10万元还没发呢。
永定县人社局责令卢某萍、吴某龙支付劳动报酬。后来,吴某龙分两次共支付4万元给李某等人。还差近6万元,没了消息。之后,劳动部门依法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陈楠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