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武汉晚报联合武汉沪春秋旅行社,推出国内首份"奖文明"旅游协议。武汉泸春秋旅行社与旅客"对赌",只要旅客没有乱写"到此一游"等8类不文明行为,就能获得200元至300元的现今奖励,晚报将派记者全程随团出行,监督旅行社和游客是否履约。(《武汉晚报》2013年7月9日)
近年来,不管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中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今年5月,江苏中学生在埃及神庙刻"到此一游"事情曝光后,"文明旅游"已经成为网络的热门话题。尽管国家旅游局先后出台《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但收效甚微。
这次的"奖文明"协议也引起了业界和广大游客群体的热议。有支持的,认为"奖文明"协议有利于提升武汉游客素质,打造"文明武汉"的良好形象;有质疑的,认为所谓的"奖文明"协议只是旅行社的商业炒作,公众的文明素质不能靠奖金来刺激,而需要靠自己长期积淀。
不否认,在目前奖惩空白的情况下,"奖文明"协议是个有益尝试。但是,"奖文明旅游"有将"应该行为"变为"可以行为"的之嫌,对约束游客行为、推广文明旅游的是否能产生作用,笔者持怀疑态度。
文明出游应是游客的法定义务。十一之后将正式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这说明,文明旅游将成游客法定义务。而在更早以前,《宪法》就规定公民在行使自身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本次游客签署的文明协议里诸如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等保护环境卫生的要求;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等遵守公共秩序的要求;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等保护文物古迹的要求;……其实都是维护公共秩序、尊受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权利的应有之义,都是每位游客应该遵守的义务,是"应该行为"!如果搞"奖文明旅游",那么就是变"应该"为"可以",降低了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标准。因而,这种奖励方式不适宜、更不可能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发挥作用!
但是,为何早有《宪法》规定,却形成如今需要通过奖励才能使游客文明旅游的局面?其原因在于,一直都没有具有强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如果在《旅游法》即将实施的同时,出台针对游客文明出游的相关细则:准确界定各类不文明旅游现象,根据不同现象的危害程度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执行机关和监督方式等等。只有这样文明旅游这一法定义务才有现实意义,而非一纸空文。
当然,想要真正实现文明旅游,除了加大法律约束和执法力度外,更需要加强素质教育。其实,很多游客的不文明现象只是其日常生活中不良习惯的缩影,即所谓积重难返。如果能够加强日常教育,从内因入手,让每个人都自觉遵守基本的礼仪规范,那么不仅是不文明旅游,所有的"四不"现象都能有效遏制。(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