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15岁的闫森,因急发脑出血去世。父母捐出他的器官救了5人,包括患尿毒症的姐姐闫淑青。考虑到这个家庭的不幸,闫森生前就读的文轩中学开展活动,募捐了31万。可是在给了家属6万后,学校却以闫淑青手术已结束为由,终止对她的捐助,并且瞒着捐款人,将剩下的25万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7月15日《人民日报》)
“聊城转捐门”甫经曝光,微博上满屏都是“这样的转捐,该不该”的质疑。虽说大多加了问号,但背后的否定、谴责之意却一目了然。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次为受益人特定利益开展的募捐。这种募捐活动所涉及的募捐合同,是由特定机构发起的,以被救助对象为受赠人,其他社会主体为其特定利益而捐赠财物的社会捐赠。募集人发起倡议、捐赠人奉献钱物,即是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募集人向不特定人倡议募捐属于要约,社会各界进行捐赠则是承诺,募集人与捐赠人之间便形成了为受益人特定利益的募捐合同关系,捐赠事由即为合同目的。
从文轩中学3月20日发出的《爱心捐助倡议书》看,此番募捐的事由或者说目的至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筹钱给闫淑青治病,包括支付后期复查、服药以及定期治疗的费用;二是安抚闫家的丧子之痛,褒奖其捐献器官拯救他人生命的义举。现在,文轩中学在受益人特定利益尚未实现,且没有告知并经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以“闫淑青已出院”为由,擅自将善款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其做法既违背常情亦不合法律,涉嫌合同违约。因此,转捐行为不能成立,这与人们不能把抢来的钱或别人的钱捐给慈善机构是一个道理。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不当捐款,慈善机构是否应该接收,收了以后能否退回?很明显,文轩中学的转捐行为存在严重不当,因为学校并不是这笔钱款的所有权人,这也是当地红十字会不收的原因,聊城慈善总会“捐款一旦进入慈善总会,就不能再退出”的做法,无疑钻了相关规定的一个空子,原因是现行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慈善机构接受的何种善款应该被追回。这种情况下,即便学校最终迫于舆论压力改变了转捐主意,闫淑青一家甚至参与捐款的家长也极有可能在慈善机构遭遇“闭门羹”——对不起,我们这里只进不出,要想要回钱,没门!这既让人领受了官办慈善组织的傲慢,也将现有法律的漏洞曝光于睽睽众目之下。
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学生被强捐、索捐,学校随意转捐甚至挪用善款,官办慈善机构对欠款来者不拒、只收不退……这些光怪陆离的场景几乎随处可见。对此,指责、谩骂固然可以一时平抚愤怒的心灵,但解决之道还在于完善、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将上述难题些入起草中的《慈善法》。问题是,《慈善法》在哪里,出台还要等多久?有关部门,能否给个时间表先!(王垚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