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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社会良心 拒绝“见义勇为后遗症”
http://wmf.fjsen.com  2013-07-30 15:40:36  来源:包头文明网
    

如果法律不出手、不介入,“见义勇为后遗症”引发的道德焦虑还将困扰这个社会的良心。

前几日,包头58岁的张亚光因救一名掉入污水井的拾荒女子,右脚粉碎性骨折,前期手术就已花费2万元,囿于贫困已无力继续治疗,但他并不后悔救人,说那种情况不能无动于衷。

张亚光的脚骨折了,这个社会也不能无动于衷。我们不能坐视社会的良心一次次无谓受损。

保护社会良心,肯綮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体制,通过法律的杠杆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各地补偿标准和待遇不同,民政部部长曾表示,这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的差异有关,也不排除有地方认识问题和把握标准的差异。

救人行为本身并无高下之分,为何要对其补偿标准因地而异?为何不进行全国统一立法,将所有英雄统一纳入唯一的补偿制度下?

笔者建议,尽快为见义勇为统一立法。在补偿责任的分担上,应由政府、受益人、加害人、社会四方构成。法律除了要求加害人对受损见义勇为者给予赔偿外,受益人也当承担一部分补偿,让受益人承担一定的损失,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如果仅让见义勇为者独吞苦果,显然不公平。

此外,政府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除了进行物资奖励,还应将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救助纳入全国范围内的社保体系,使“施救后遗症”永远有人管。(得儿意)


责任编辑: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