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宁德晚报曾以《五岁男童幼儿园遭刀割高昂治疗费愁煞家人》为题,报道了周宁县七步镇五岁男童小锦(化名)在幼儿园上课期间,被一名六岁男童用刀子割伤脸部的事件。7月29日,小锦父亲致电宁德晚报反映,幼儿园及那名伤人的六岁男童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称将通过法律渠道为孩子维权。随后,记者就此咨询了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黄宇健律师。
据黄宇健律师分析,在本案中,对小锦构成侵权的主体有两个,即小锦所在的幼儿园及伤人的男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伤人的男童不管出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存在侵害小锦人身安全的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伤人的男童是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其监护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8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若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黄宇健律师认为,受害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而侵权主体来自幼儿园内部,并在上课期间,老师未及时加以制止的情况下发生,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因家长把孩子送往幼儿园时,监护权就已经移交,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关于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黄宇健认为幼儿园应承担直接责任,而伤人男童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律师的说法,小锦的父亲陈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因小锦9月份需再次到上海接受治疗,目前治疗费用还没着落,而其屡次与幼儿园交涉,但园方负责人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因此其称若园方仍在回避问题,其将考虑用法律手段维权。
而7月29日,记者与周宁县七步镇中心幼儿园李园长再次取得联系,其表示家属的说法不属实,园方并未回避责任,目前园方已将该案报备至当地司法所,若查明园方责任所在,园方将按照相关法律依据愿意承担责任。(记者 夏岩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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