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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7月实施
http://wmf.fjsen.com 2013-06-30 23:39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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