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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
http://wmf.fjsen.com 2013-06-25 15:44   来源:厦门日报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我市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

  厦门日报讯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近年来,厦门市检察机关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出发点,重点开展了集中查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背后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等多个专项工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不断铲除渎职侵权、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有力推进依法行政,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2010年以来,厦门市两级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8件35人。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犯渎职侵权罪

  是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不会触犯渎职侵权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所指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案例1

  放走嫌犯协警获刑

  2008年9月间,侦查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时,指定该侦查机关聘用的协警陈某协助对杨某执行监视居住。9月20日凌晨,陈某利用看管之便打开杨某的手铐及监视居住点楼道上的两道铁门,帮助杨某脱逃。2009年1月1日,杨某再次被抓获归案,于同年11月因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3月,陈某被审判机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点评 本案中,陈某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关规定,作为协警的陈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协助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行为是一种从事公务的行为,应视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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