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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为安全文明过马路支招:红灯等一等绿灯一起走
http://wmf.fjsen.com 2013-05-15 15:47   来源:厦门网    我来说两句

下公共汽车

您得尽量避免从公共汽车车头方向过马路,请绕行至车尾方向看清后方来车情况后通过斑马线、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过马路。

的确需从本车或其他车辆车头处进入并横穿马路的,请先停在车头外角处与车平齐的地方,探头观察路面情况,确认是否有来车,保证自己的视线不被遮挡,也保证来车能发现您准备过马路。

【事故回放】

事故一:

2011年11月6日早晨6时许,行人雷某未走人行横道,直接由东往西横穿湖滨西路,这时,黄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湖滨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慧景城前路段时,车的前正面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雷某发生相撞,一场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行人雷某当场死亡,车辆也损坏。

交警分析:黄某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行人雷某横过机动车道,未从人行横道通过,造成本事故。驾驶人黄某和行人雷某分别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二:

2012年12月23日下午4时许,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兴湖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红绿灯十字路口时,与沿兴湖路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方向由苏某驾驶的无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苏某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警分析:该起事故中,苏某驾驶无牌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之规定, 其行为对发生本事故起主要的作用;而王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注意观察道路路面情况,临近采取措施不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一定的作用。该事故,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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