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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法院尝试在未成年人审判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
http://wmf.fjsen.com 2013-05-03 09:41  张静雯 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合适成年人”制度被引入。如果父母缺席,将由“合适成年人”代劳

代理家长,用爱填“空”

东南网-福建日报5月3日报道(记者 张静雯 通讯员 邱何娟 林钿光)

“他是我的恩人。”从看守所出来不久的未成年人李华(化名)总是对身边的工友介绍代替他父母出庭的“合适成年人”——长乐市关工委秘书长林良浩。

鉴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福州长乐市法院尝试在未成年人审判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这是福州市审结的首例以社会人士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刑事案件。

今年1月中旬,来自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的16岁少年李华,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经过与李某沟通,了解到李华从小父母离异,其母早年离开后再无联络,父兄均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祖母远在老家且体弱多病无法出庭。法官在确定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亲属均无法到场的情况下,邀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长乐市关工委秘书长林良浩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以保障李华的诉讼权利。

林良浩详细了解了李华的家庭、工作及生活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李华进行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同时,建议法庭以教育挽救为主,对李华从轻判决。李华也当庭表示将吸取教训,改过自新。该案经审理,法官当庭宣判李华拘役3个半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李华从看守所被释放当天,林良浩见他衣着单薄,还和主审法官一起资助其400元购买衣物,并将他安排到自己朋友的洗车店里工作,让他开始新的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不仅以旁观者的身份出现,更要充当积极主动的角色。”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林守霖说,“合适成年人”的主要作用有三个:一是缓解严厉,减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受讯问时可能导致的心理扭曲;二是协助沟通,充当未成年人与司法人员之间的桥梁;三是同步制约,制约司法人员在讯问中发生非法行为。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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