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文明风首页 > 文明热评 > 正文
预防救人被“讹”应立法严惩讹人者
http://wmf.fjsen.com 2013-02-28 15:03  王可炜 来源:中国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好心救人却反被诬陷的事件越来越让人不敢再施救,而这一窘境或将在深圳得以解决。昨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拟通过引入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等方式保护救助人,阻止“见义不为”的冷漠人性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轻易成功。(2月25日《南方日报》)

见义勇为是一种被世人称颂的美德。但是,见义勇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见诸报端。如果把见义勇为放置到特定的场景当中,它会变得复杂而纠结。利益驱动下,道德的缺位一次次让挺身而出的英雄寒心。一个老人跌到了,伸手扶起了却扶了个“债主”,我们伤不起。笔者以为,见义勇为英雄的善举不容诬陷。这是因为讹诈见义勇为的英雄首先是一种犯罪。唐《永徽律》规定:“诸诬告人者, 各反坐。即纠弹之官, 挟私弹事不实者, 亦如之。”诬告,虽不一定“反坐”,但一定要受到惩罚。古巴比伦就很重视对诬告的惩罚。《汉漠拉比法典》第一、三条规定诬告杀人和诬告一般犯罪,一律处死。

对见义勇为这一英雄行为,我国历来都很重视和鼓励。《周礼 秋官 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在唐朝,“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在清朝,“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银四十两,三等伤赏银三十两,四等伤赏银二十两,五等伤赏银十两”;“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着照数给赏。”与之相反,“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唐律疏议》。

郁达夫说:“一个没有英雄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一群可怜的生物群体。”对“见义勇为”不该纠结于“该不该扶”这一浅显的道理,而是该如何避免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俗话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更高层次的法律。”道德层面的讨论固然可以唤醒起一部分人的良知,但良知终究是看不见又摸不着的,这个时候法律就该站出来伸张正义。一项近4000人参与投票的“你赞同严惩诬陷见义勇为者吗?”的网调则显示,96.4%的投票者“赞同,严惩诬陷见义勇为者可弘扬社会正气”,而“反对,很多事件真相难以还原容易误伤无辜者”或“无所谓”的投票者仅占到2.7%和0.9%。恩格斯说:“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所以,要让善良人毫无心理负担地去见义勇为,法律应当及时出场,既守住人的道德的底线,也守住见义勇为者心底的最后温暖。

让法律闪耀着道德之光,法律方能不令而行,也惟有道德擎起法律之剑,道德方能大行其道。见义勇为立法,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个人的保护还可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有了安全感,见义勇为就能够更多、更好的体现出来。所以,立法保护见义勇为的英雄,关键是要依法严惩讹诈见义勇为者。对栽赃诬陷或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敲诈勒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以法律倡导道德,引导民众树立更高的道德要求。国外有些地方就有这样的规定:只要你是助人为乐的,你的出发点是好的,哪怕是救助别人,救助不到位,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后果,最后也是免责的。惟有如此,面对罪恶的时候,才会有更多的人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王可炜)

责任编辑:金婷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心情榜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