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扣6分”的新交规引发激烈争论。一些法律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实质上等同于闯“红灯”,是无效的。
闯黄灯究竟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判断新交规处罚条款合法性的前提。由于国家立法的模糊性,我们很难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直接的判断根据,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是建立在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基础之上。得出截然不同的观点,乃是因为他们遵循的法律解释逻辑不同。
在立法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反对者认为,法律并无明文禁止闯黄灯,闯黄灯扣分显然违背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且与立法设定的“警示”功能相冲突;而支持者则主张,“黄灯表示警示”中原本蕴含着“不能抢”的意思,根据“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文义理解,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就不可以继续通行。
两种观点针锋相对,都涉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背后凸显出捍卫相对人权利和公共安全秩序的不同逻辑,哪种逻辑才最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目的呢?一般来说,按照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逻辑解释法律,最合乎立法目的,因为一旦执法机关掌握不利于公民权利的法律解释权,很难确保其不会滥用而伤害公民权利。但在闯黄灯的解释中,表面上看起来保障被处罚人权利的逻辑,实际可能构成对驾驶人、行人以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看,保障行人安全和公共安全才是最终也是最主要的价值目标。
在合乎立法精神之下,行政规章确立起严格的处罚边界,能够有效确立起公共交通治理的权威,塑造人们良好的开车习惯。如果新规能够得到始终如一的执行,重塑黄灯在人们心目中的“警示”性权威,相信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善莫大焉。
当然,针对民间的担忧,交管部门或许应充分解释,新交规处罚闯黄灯的对象着重突出“闯”的行为,针对的是那些看见黄灯亮时不减速反而提速抢行的不良行为人,并采取规范化的程序标准予以认定,以确保执法中严格限制行政处罚权。另外值得商榷的是,闯黄灯虽然违法,但采取与闯红灯一样扣6分的处罚,则没有区分好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显得有些罚过不当。(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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