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相济
至诚关怀暖人心
年幼时,徐旭因患小儿麻痹后遗症落下了右脚残疾。肢体的残疾使他的成长历程比起正常人要艰辛。这也使他对求助者更多了一份异于常人的理解和关怀。
2012年10月15日一大早,当徐旭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时,发现门前的台阶上坐着一名中年男子。他是来申请法律援助的吉林省蛟河市的农民工刘清军。
在交谈中,徐旭了解到,刘清军在2008年在义乌打工时,因住宿问题与福鼎籍男子陈某发生纠纷,被陈某推了一把后,被旅馆门口铁管绊倒,头朝下摔下台阶。经法医鉴定,刘清军第四颈椎骨折、颈髓损伤引起四肢活动功能明显障碍属重伤。2009年,经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赔偿刘清军各项损失15.3万元。但在支付了9万元后,陈某就不再支付赔偿金。3年过去,刘清军当初的9万元早已支付了医药费,家中贫困的他再也无力进行治疗。刘清军一咬牙,向亲戚借了几百元,买了车票来到福鼎讨个公道。10月14日到福鼎时,刘清军全身上下只剩下不到30元,连最便宜的旅馆也住不起,只能在福鼎市医院过道的椅子上对付了一宿。
在得知刘清军的情况后,徐旭立即为他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联系代理律师,并主动帮刘清军联系福鼎市民政部门,安排他住进了救助站。刘清军的住宿和吃饭问题终于也得到了解决。
“多亏了好心的徐大哥对我的帮助,要不别说打官司了,差一点我就要去讨饭了。”谈到徐旭对他帮助时,刘清军感激地说道。
在长达10年的法律援助中,像刘清军这样得到了徐旭真心实意帮助的求助者,徐旭自己也记不清有多少了。多年来,他用勤奋的工作换来了贫弱者的笑颜,为社会的和谐、平安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正如他所说:“法律援助是一项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我们应当理解普通老百姓遭遇困难时的无助,真心诚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懈努力。”
![]() |
![]() |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