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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漳港海蚌 使用出租、买卖标志将被查处
http://wmf.fjsen.com 2012-10-17 16:26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漳港海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出炉

东南快报讯(记者余少林通讯员高国辉)长乐漳港海蚌资源日渐枯竭。昨日,记者从长乐市质监局获悉,为了有效保护漳港海蚌,长乐近日出台了《漳港海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细则规范了漳港海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同时,列举了经营者使用漳港海蚌地理标志产品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漳港海蚌的保护范围为:长乐市北纬25°53′52″至北纬25°49′10米等深线以内,北纬25°53′52″以北、东经119°40′11″以西海域(即漳港海蚌资源保护区)以及北纬26°04′34″至北纬25°54′49″、东经119°41′12″以东10米等深线以内海域(即漳港海蚌资源增殖区)。

细则中规定,成立漳港海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设在长乐市质监局。成员由长乐市质监局、长乐市海洋与渔业局、长乐市漳港海蚌场的有关人员组成。

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长乐市漳港海蚌场提出申请,受理合格后统一报漳港海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初审。由保护办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福州市质监局、省质监局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经营者即可在其漳港海蚌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同时,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漳港海蚌专用标志。

而获准使用专用标志单位,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由保护办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此外,细则还规定,将专用标志使用在漳港海蚌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外的海蚌产品上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使用批准公告,擅自使用、伪造漳港海蚌名称或者漳港海蚌专用标志的;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漳港海蚌专用标志的;使用与漳港海蚌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志,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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