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燕丽)昨日,省卫生厅发布《福建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对大病确诊程序以及补偿比例进行详细规定。
《方案》自下个月开始执行,11月1日前(不含11月1日)入院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参合地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执行。
据悉,《方案》在2011年全面推行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决定将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6类疾病也纳入参合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大病确诊后3-4天内应办理审核手续
《方案》中规定,疑似重大疾病的患者(或直系亲属或其监护人)须持社保卡(如持合作医疗证,还应带身份证
或户口簿,下同)到县内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确诊后,收治入院。对于县内无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患者可直接在本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指定的县外定点医院就诊。
原则上,患者(或直系亲属或其监护人)应在确诊后原则上3-4日内携带定点医院的就诊申请单(或转诊申请单)、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参合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其中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应向参合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只需自付10%
《方案》中公布了大家最关注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据了解,除另有规定外,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不再划分范围内、外费用)的7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30%。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2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医疗救助金额不受各地医疗救助封顶线限制,不计入当地个人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
据悉,新农合基金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县级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承担。重大疾病补偿费用计入当地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
但是,重大疾病患者如不在定点医院就诊,或是未按照《方案》规定的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诊疗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障”补偿范围,按参合地原规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如有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相关费用,应由其他项目资金先行减免后,剩余医药费用再按照《方案》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因并发症等情况,由定点救治医院组织专家讨论确定后退出,对已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也按上述补偿方案进行支付。而退出后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后续治疗的费用按参合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参合地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救助。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