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快报讯(记者 许才芳)在内河洗涤、垂钓、游泳或者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有可能被处以500-1000元罚款。向内河倾倒渣土或者其它建筑垃圾则有可能被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昨日,福州市政府法制办就《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2年10月15日,在此期间,广大市民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邮箱fzfzb@sina.com。
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应当修复内河设施
管理办法指出,内河管理范围指内河水体、河床、滩地、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堆场、码头、驳岸及岸线。内河岸线是指规划河道绿线范围,具体范围可见由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在内河两侧河岸明显位置设立的标识。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渣土、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内河;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应当拆除围堰、清理河道、修复内河设施,并报市内河主管部门验收。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有特殊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妨碍防洪排涝或内河景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逐步拆除。
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内河新设雨水排放口,建设单位须征得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向内河排放污水。
在内河行驶、停泊的船舶应当按照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泊、装卸。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搭建的,须经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堆放物料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可按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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