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福建省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牵手行动”
示范志愿服务站建设和管理办法
(试 行)
为推动福建省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牵手行动”示范志愿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打造规范化、常态化、便利化的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活动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牵手行动”示范志愿服务站是由福建省委文明办牵头指导,福建省志愿者协会、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负责实施的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搭建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经常性志愿服务的阵地,以此带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站点建设。
第二条 “牵手行动”示范站点重点围绕未成年人特别是在闽的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闲散青少年及孤残儿童等开展志愿帮扶活动。
第三条 “牵手行动”示范站点的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下发文件,指定专人负责筹建,指定专人负责站点的日常工作开展。
第四条 “牵手行动”示范站点建设要按照“三定五有”的标准筹建。
(一)“三定”标准
1、定时开放。示范站点每周至少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3次,开放日应组织志愿者到示范志愿服务站,围绕未成年人在思想品德、学习教育、权益维护、安全自护、身心健康、社会参与等各方面需求,提供文化讲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权益维护、自护教育、环境融入和人际沟通训练等方面的志愿服务。
2、定人管理。示范站点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承担日常的维护、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工作的对接、活动的策划等工作,确保志愿者与示范志愿服务站的良好衔接和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3、定期报告。示范站点每季度应向所在市、县(区)委文明办和省志愿服务基金会报送总结和计划,认真填写活动报表,汇报上个月活动开展的情况和本月的活动计划,推动活动机制化、常态化。
(二)“五有”标准
1、有工作场所。示范志愿服务站应依托已经开展未成年人志愿服务活动的社区、乡镇、儿童福利机构、农民工子女学校、残疾人特殊学校、未成年人课外阅读实践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示范志愿服务站使用面积须达到40平米,并配备阅读、上网、电话、手工工艺等基本设施。
2、有志愿者队伍。有各级文明单位志愿服务队、各级志愿服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所属的基层志愿者组织、大中专院校志愿者社团(已在学校团委登记)和其他志愿者组织(已在政府相关机构登记注册)的任意一支或几支志愿服务团队定期在示范志愿服务站开展活动。
3、有档案材料。示范志愿服务站要有完整的档案材料。一是未成年人档案,记录每个未成年人个人基本信息及成长过程。二是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志愿服务团队每次开展活动的情况及建议。三是活动计划和总结。有完整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展示未成年人志愿服务成果的各种宣传资料和影音资料等。
4、有管理制度。建立示范志愿服务站开放、志愿者招募注册、结对服务、日常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确保在示范志愿服务站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扎实有效、安全规范。
5、有明显标识。示范志愿服务站应在自有场地的显著位置展示志愿服务站标识、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标识,悬挂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牵手行动”示范志愿服务站牌匾,配备开展活动必需的志愿者旗帜、帽子、胸章等物品。
第五条 原则上每个“牵手行动”示范服务站点第一年投入约40000元,其中硬件投入约20000元,运行维护经费20000元。“牵手行动”示范站点建设资金及运行经费由县(区)委文明办负责管理,全部用于“牵手行动”示范站点的建设、后期维护以及利用站点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福建省委文明办、福建省志愿者协会、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对示范站点统一命名为“福建省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牵手行动’示范志愿服务站”并授予牌匾。
第七条 设区市委文明办应及时了解示范志愿服务站的项目进展并对实施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适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