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体制机制,形成生态省建设的良好导向和有力支撑
实现生态省建设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归根到底要靠制度来保障。近年来,我们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将生态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规划相结合,将资源环境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机统一,努力构建保障生态建设的制度体系。
生态省建设单靠财政直接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带动多种资本参与。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调节生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从2003年起,福建先后在九龙江、闽江等流域探索生态利益共享、治理共担的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在加大省级财政对上游欠发达县市转移支付及补助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下游受益地区向上游保护地区提供经济补偿。推行“以奖代补”的财政激励机制,将资金分配与项目实施目标效果挂钩,带动地方投入,激发各方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积极性。
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更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屏障。福建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陆续制定出台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多领域、多层次、较完备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同时,积极推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人大、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形成生态省建设的良好氛围和导向,必须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制定发展目标时,不仅要考虑经济指标,而且要考虑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不仅要重视对促进经济增长项目的投入,而且要重视对资源和环境保护项目的投入。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推行领导干部环保“一岗双责”,对没有完成年度环保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10年来,福建生态省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加自觉地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全面贯穿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力争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而努力奋斗。(作者:中共福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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