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快报讯(记者徐莹 李剑准 通讯员陈戬)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凡是使用校车的学校均要在9月20日前,重新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9月10日前,全福州市核实后的辖区校车及其驾驶人情况,将通过市交巡警支队文件传输系统发送到车管所、驾管所进行审批。届时,符合校车安全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在其机动车驾驶证上,将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
据晋安区交巡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警方会严把车辆、驾驶人接送学生“准入关”,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整治力度,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以及不具备驾驶资质的驾驶人接送学生;对逾期未年检或检验不合格的“问题”车辆一律予以停运。
拼装或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
车主或被处以10万元罚款
目前,福州市共有133辆专用校车,对于这些车辆,警方将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路检路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警方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一律取缔;不具备资质的从业驾驶人一律实行退出机制;对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1.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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