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
东南网-福建日报8月31日讯 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意见》解读见5版)
《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筹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承办方式方面,《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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