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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拟出台新规:百米以上民用建筑须设置避难层
福州新闻网讯 28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初审稿对火灾预防、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等作出新的规定。其中规定,民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应设置避难层。
民用建筑高达百米需设避难层
初审稿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适当提高消防水平。比如,原来只是要求有条件方才配备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器、自动灭火装置等,在特定的建筑物或场所要求必须配备: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器;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此外,初审稿提出相关强制性规定。比如,民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应设置避难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应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层建筑和公共娱乐场所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等。
多个条款治理火灾隐患
对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消防安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作业场地被占用、在公共楼道设置栅栏及其他障碍物等行为,初审稿也提出禁止性要求。
针对我市不断出现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行为,初审稿作出严格要求: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场)、影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变使用功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此外,初审稿吸取了外地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教训,作出相关规定:公共车辆、校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等设备,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防火常识和逃生技能。
明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消防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对于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及降低事故损害程度至关重要。但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发现安装或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尚缺少有效的处理手段。
为此,初审稿建立了消防产品流向跟踪及监督管理机制。其中规定: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维修消防产品时,应当在维修后的产品上张贴维修标识,标明维修单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规定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和维修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的质量信息等。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