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优惠之“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能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利好?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用一个直观的案例给予说明:
泉州某企业2011年研发一款新产品,共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500万元,其中申请形成专利的开发成本100万元。当年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怎样缴纳所得税?
按照优惠政策,该企业除了形成专利的开发成本100万元外,共投入400万元技术开发费,这属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即40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可以增加200万元(400万的50%)作为扣除项目,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形成专利的开发成本100万元,则属于形成无形资产部分,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在当年及以后年度(10年)按150万元(100万的150%)分期扣除。
所以,该企业应纳税额=(1000-200-5)×25%=198.75(万元)。而如果该企业没有就“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则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两者相差51.25万元。
那么,要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要准备哪些备案资料?有什么注意事项?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满足:
▲一个前提:
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两大领域:
研究开发项目必须属于以下两个领域之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具体包括: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十大产业)
▲八类费用
强调相关性,与开发有关的或专门用于开发的费用才能归入技术开发费,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此外,市国税局所得税科提醒,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需在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