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规定:拟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比如,两年内5次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两年之内有10次不文明违法纪录者将被记入征信体系。在所有处罚中,损坏古树名木处罚额度最重,达50万元。
社会不文明行为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道德与制度,“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道德方面应从娃娃教育抓起,在制度方面不能仅仅是处罚,还应该有公民教育;在处罚方面也不仅是罚款,还应该有媒体曝光、罚做义工等其他措施。而深圳这部条例多是罚款,给人的印象是,为罚款而立法。
市民是城市的主人,一个城市文明与否,市民行为的文明与否当然很重要。但笔者以为,在约束市民不文明行为之前,或者在约束市民不文明行为的同时,首先或者重点要约束“权力不文明行为”。这是因为,对城市文明而言,权力具有多重影响,比如:官员的行为具有榜样效应;而落实这部条例的有关部门也是权力部门,是否文明执法、公平执法直接关系到城市文明。
以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为例。条例第16条列举了在公共办公室、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及其他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所内吸烟,对劝阻无效的给予500元处罚。相信这一条款有利于减少公共场所吸烟,但还要看到,不少政府部门就有接待用烟,在会议桌上摆放香烟,某些官员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如果某些部门、官员在公共场所不能禁烟,只处罚吸烟市民,怎能让人接受?
虽然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国家工作人员有不文明行为,对不配合执法的人,将处罚决定送达其所在单位。但问题是,执法部门遇到兄弟部门熟人或权力人物时能否秉公执法?而且,条例规定由城管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大家知道,深圳城管是外包的,而外包的城管能否公平处罚值得怀疑;更何况外包的城管本来就不应该拥有执法权。
无论是警察执法还是城管执法,公众必然要问:谁来监督警察和城管?况且,市民的某些不文明行为也与城市的配套设施不到位有关,比如垃圾箱布局不合理或者维护不到位,就会影响某些市民行为导致乱扔垃圾。也就是说,要促进城市文明,官员榜样、制度处罚、道德教育、配套设施等,缺一不可。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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