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破坏福州历史文化名城文物的最高可罚10万
http://wmf.fjsen.com 2012-08-09 08:22 杨永敏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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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完成编制,将实行保护名录制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8日讯(记者 杨永敏 见习记者 宿小庆 实习生 温碧媛)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对历史文化名城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日前,福州市城建委完成重新修订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编制工作,日前已就初稿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保护“一城七镇”
根据意见稿,市、区、县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财政投入。福州将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公布及市政府已确定的保护对象。
根据意见稿,福州应保护、构建“三山鼎立、二塔对峙、样楼独秀、一线贯穿、内水萦绕、襟江带湖”的历史城区空间格局,延续“两山两塔两街区”的肌理、尺度和历史风貌,合理控制古城建筑高度和城市景观视线。
保护和凸显历史文化名城以“山城合抱、派江吻海”的大山水、大园林空间格局为依托,以“城为中心,江为纽带,山为背景”,整合、织补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以“一城七镇、一江二湖、百河润邑、群翠绕城”的格局,展示城市特色。
“一城”指历史城区,为1949年市区建成区内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地区,由古城区和城郭外的滨江地区(含台江城区、仓前城区)组成。“七镇”为历史城区外围的闽安、马尾、林浦、螺洲、阳岐、洪塘、南屿七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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