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他们没有获得尊重,尊重是任何一个作者的至高要求,尊重之脆弱,经不起些微的损伤和一星半点的欺辱。因此,作者一开始受欺负和算计,就注定他们是失败者。至于更多的无力争取、无心追逃,吃哑巴亏的作者,就更不用说了。
按理说,作为一个商业合作项目,作者与出版方是商业伙伴,其合作中使用商人之道,无可厚非。所谓的彼此有文化情怀,你不能强行灌输给任何一方,否则就跟以文化的名义撒娇邀宠似的。可是,作者毕竟大小是个所谓文化人吧?出版商和出版社毕竟是所谓文化机构,从事的是所谓文化产业吧?这样一来,自然就让人觉得双方的合作,尽管是利益关系,所谓以利交,利尽交绝。但是,因为有了文化这两个字,让人对双方的合作不免多情地产生一些文雅的奢望,以为社会的道德底线、契约意识等等会在这儿有所保留和保障。
其实不然。许多作者的遭遇说明这是一个极不对等的商业合作。许多作者因此伤心沮丧,对自己所从事的思考与写作,因此不再看得那么庄重。许多出版商以算计和坑蒙作者发了财,说他们的年终庆功宴会上所咀嚼的是作者的眼镜腿儿、喝的是作者们的血汗也不为过。
作者是个体,出版方无论是书商还是出版社,都是一个机构,以个体之力对机构之势,显然是不对等的。区区一点版税,作者也会算账,你去拼命追讨,伤人情关系不说,有失斯文也不说,关键是不一定能追逃得回来,诉讼成本又常常大于你被拖欠坑蒙的版税(稿酬),这样一来,趋利避害,作者被迫做了一个老实宽宏的蔼然君子。再者,你若追讨不舍,对方就说你的书不好卖。这是对作者极大的杀伤性武器,作者尽管知道自己的书不一定如名家的好卖,但也还是不愿意被公诸于众,影响真正的销售不说,更严重的听这话明显要受二次屈辱,被沮蔽打击的那种屈辱,是自己能预料得到的。所以,作者与出版方之间的纠纷,多数是作者放弃、沉默,不出声。其内心不过是秦琼卖马的无奈和悲凉:“摆一摆手儿啊,你就牵去了罢!”
所以说,出版方要欺负作者、算计作者,不敢说百分百能成功,绝大多数能成功是有根据的,据说连莫言、余华、阎连科这样名头的一线作者,都遭受过出版方的欺负和算计,遑论那些无名的?这里面的门道儿,不难发现,也不是什么秘密。很多事情,道理上行得通,操作上寸步难行,凡此纠结,皆力大者胜。理论上你可以诉诸法律什么的,可是你看看韩寒代表作家跟某网站打版权官司,有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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