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1999年至2011年期间,广东省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174人,重伤人员84名,轻伤和轻微伤人员360人,发放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金1141万元。
在很多赞成立法的社会人士看来,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举。
郑东说,当前,社会出现了“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反被诬赖或者怕惹上麻烦而不敢见义勇为的负面现象,如佛山“小悦悦”事件等,不利于进一步激发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制定条例将有助于鼓励公民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草案强化了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梁少芬说,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此次立法集中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见义勇为定义。同以往相比,此次立法将见义勇为的定义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二是关于政府的职责;三是关于奖励和保障措施。此次立法在提高抚恤标准的同时,还增加了通过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途径,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
赞同立法行动的律师朱永平说,扩大见义勇为定义范畴适应了时代需求,在物质上对见义勇为者重奖也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针对此次立法,也有专家建议认为,见义勇为伤亡应当与烈士褒扬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形成直接关联。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烈士,死者及其家属享受烈士及其遗属的待遇;符合工伤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相应待遇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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