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破路施工”成一纸空文
林淑霞
我省为杜绝反复破路、修路的现象,拟出台《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审批程序。目前省住建厅已将前一阶段公开征集的意见汇总,预计标准很快正式出台。据悉,标准中将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破路施工”。
应该说,专门针对反复破路施工现象这一积弊出台规定,值得肯定。不过规定的出台能否解决问题有待时间检验。
对城市道路进行破路施工到底为啥?不外乎为了满足市政建设、管网建设、房地产开发配套和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抢修等需要因此才破路施工,可见破路施工是有着现实需要和根本原因的,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抓好城市建设,服务于市民。
可破路施工非但未求得市民们的拥护和支持,反而招来了部分市民们的强烈反响。原因无非出于:市民质疑城市建设为何如此“短视”,有些道路建了修、修完又修,折腾?虽有着正当充足的破路施工理由,但建路之初为何不能有点长远眼光?再有,破路施工行为影响市民们的正常出行和正常生活,如此不便,有所反应也正常。
道路到底该不该挖?怎么挖?道路施工到底该如何统筹?政府部门应有所为,责无旁贷,提升道路施工统筹能力,避免各挖各的形成“拉链马路”。而不是仅仅靠类似“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破路施工”的文字规定。毕竟,判断要不要破路施工的标准不应该是年头,而应该是实际需要。如果市政建设确实需要挖路施工,该挖还得挖,若是仅仅由于一个“5年”的限制而硬挺着不干,最后利益受损的怕还是市民。
国务院颁布许久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本就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但同时,还做出了“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显然规定早已有,关键是执行。新建道路不是不可以挖,而是不可以乱挖。
要想要从根本上消除“拉链路”现象,还是得从源头入手,通过严格的管理来消除人为因素带来的浪费。与其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破路施工”,不如规定“新修道路5年内因为设计不当或工程质量问题需要重修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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