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导报7月25日讯(记者 黄智敏 通讯员 李明辉)明年起,厦门市将全面提高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标准,以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三无”、“五保”和低收入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老人进行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导报记者昨日从民进厦门市委获悉,该党派年初在市政协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关于扶持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几点建议》,得到承办单位的认真办理落实。
扶持标准随物价上涨提高
提案建议,提高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方面,目前厦门已有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随着房租成本及其他成本的增加,这两项扶持标准都要随着物价的上涨而提高,同时对于困难家庭的老人,如 “三无”、“五保”和“有特殊困难老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也要提高补贴标准。
这一建议得到承办单位的采纳,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进行调研,研究制定适当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开办和正常运营的补贴标准,拟出台《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和补贴具体办法》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新的补贴标准拟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不同条件补贴标准有区别
新的补贴标准拟规定,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5000元,分五年拨付,即每个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
此外还有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和特定服务对象补贴。特定服务对象指的是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疾病而突然致贫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民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上述老人,原由财政渠道发放给上述人员的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收养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其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部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按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的标准,直接补贴给接收入住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