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保局局长王文杰(左二)带领环境监察、监测以及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检查污染治理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努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去年以来,厦门市紧紧抓住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的历史机遇,加快推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全力推进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的新跨越。
制定生态市建设规划
出台30余个地方性法规
30年以来,也就是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厦门从落后匮乏的弹丸之地变为今天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而环境保护事业与经济特区共生共荣,留下了一串令世人瞩目的足迹:
厦门市是全国第一批5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之一。2005年和2008年,厦门两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评比第一名,2011年12月20日,再次以第一名的成绩荣获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厦门“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因“城在海上,海在城中”,被誉为“海上花园”城市,因适宜居住的优良自然生态环境,被海内外客人誉为“中国最温馨、最适宜居住的地方”。
厦门人把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动因和根本保证,坚定地指向良好的生态环境。30年来,在全市生产总值从7.4亿元增长到2535.8亿元,建成区面积扩展了约19倍,常住人口增长了约10倍的大背景下,厦门的环境质量一直保持优良状态,化学需氧量浓度基本保持不变,二氧化硫浓度则下降一半以上。在2009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中,厦门的环境竞争力位居全国第6,其中生态环境排名挤入4强。
厦门在坚持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这一主线中,还对如何在一个地区建设生态文明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在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厦门制定了《厦门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并批准了《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建设生态型城市的目标和任务,合理划分生态功能区,正确引导产业布局,逐步形成了生态城市建设理念。在经济和社会建设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如何维护厦门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提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风景旅游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并围绕这一城市定位,“努力创建生态型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生态文明”。
长期以来,厦门坚持环境与经济相融合,市委、市政府在巩固和深化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过程中,重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政策、规划、目标、标准和保障体系。在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过程中,重视制定相关地方性法律规章和政策。1994年,《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出台,这是厦门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了近30项配套管理规章制度,增加了新的条款和内容,在如机动车污染防控等许多问题上取得了重大实破。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在不断加重。厦门市先后出台了《厦门市沙、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定》等30余个涉及生态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文件的出台,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并与国家有关规定相配套和衔接,为生态城市的建设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厦门市的环境法制建设处于全国先进水平。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