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畸恋”事件媒体请慎“刨根问底”
http://wmf.fjsen.com 2012-07-11 16:16 邓昌发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对一个社会而言,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都需要保护,女教授的恋爱细节属隐私无疑,却显然不在公众知情权范畴之内。媒体岂能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侵犯公民隐私?
近日,厦门大学两位教职员工的恋情被一名当事人在网络曝光后,因男女双方年龄和身份差距,被冠以“畸恋”名义,引发广泛关注。据记者在厦门大学感受,“石老师”(另一名当事人)这个词,很容易引起师生们的“敏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介绍,“目前石老师照常上班。”(7月10日《海峡导报》)
性作为一种基本的人类行为,从来就是猎奇与回避、观赏与批判交织在一起。或许正因如此,现实中、网络上,只要与“性”有关的话题,总能成为大家孜孜关注的焦点。媒体在报道性话题时,也屡试不爽地收获眼球效应。“网曝厦门大学一48岁女教授色诱30岁已婚博士生”经台湾媒体报道后迅速蹿红大陆,就是又一个例证。
与多数人一样,笔者起初对这个劲爆消息也表现出“浓厚兴趣”,但当当事人对事件细节都“讳莫如深”而网民和媒体仍在穷追猛打时,笔者想提醒媒体应该有所自律和克制了。事实上,“畸恋”一事至今仍停留在“网友曝”层面,诸多事实并不清晰,甚至不能排除发帖者因报复心理而造谣。此语境下,媒体贸然猎奇,岂不正中某些人的下怀?退一步说,即便女教授真的和学生谈恋爱,也谈不上什么“畸恋”,成年人的爱情,岂能因年龄有所差距就说感情是“畸形”的?
再退一步,作为离异多年的单身女人,既有恋爱的权利,也有正当的性权利,即便教授为了生理需要而与男学生交往,也没犯法吧?一个巴掌拍不响,在“畸恋”事件中,男主角就真的那么光明磊落吗?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岂能被网曝者牵着鼻子走,不分青红皂白就大胆使用“色诱”一词?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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