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此次条例增加了“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两章内容。根据规定,对职业行乞者将进行救助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深圳特区报》7月3日《职业行乞者将被劝返)。
纵观整个《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不管是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生活救助,对灾民实施生活救助,还是对职业行乞者将进行救助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其中最具特色的做法,就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管理,而这个“分类救助”举措的背后,实质上就是对在对流浪乞讨人员依据自身不同情况进行科学分类的前提下,实现人人都能获取党和政府的救助与关怀,进而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人关怀,这不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现实认可,更是对这一特殊群体充满人性关爱和帮助其化解生存困境的善举,“分类救助”背后体现出的是更加浓厚而真实的人性善意。
在不少地方有其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都不同程度存在,虽然这些特殊群体的出现,对于城市形象和城市文明而言,是一种绝对的对立性影响,但对于一个以人为本、体现人性的社会管理行为而言,是绝不能把这些流浪乞讨人员拒之门外或者采取过激措施实施“驱逐式清除”的,这样既不能体现现代文明和现代社会的宽容和包容,更不能体现现代文明对个体权益的尊重和呵护,而少了流浪乞讨人员并不等于彻底消灭了这个特殊群体,更不等于转化了这个特殊群体,而只是一种拒绝和残忍的拒之门外。这虽然能被城市文明建设接受、被现代化文明评价标准接受,但却难以得到现代社会伦理道德和人性化制度设计的认可。
从另一个侧面看,即便是流浪乞讨人员,也有其存在的理由,我们也应该为其提供存在的空间。首先,即便是流浪乞讨人员,也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个体,我们无法也绝对不能用粗暴去漠视生命。其次,对于流浪乞讨人员而言,虽然是一个让城市难以接受、让城市文明形象不堪,但简单粗暴的拒绝也不符合现代文明的包容原则和熏陶提升要义。更关键的是,这些流浪乞讨人员虽然是城市文明中的另类,但其来源因素不一,有外在因素所致,也有个体诱因乃至是家庭不得已的原因所致,更有一些乃是自身疾病、意外情况导致的结果,对这些个体如果简单处理,也是难以体现人性救助和关爱呵护的和谐社会管理内涵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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