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补缴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从今年4月起,厦门市扩大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明确三类人员在一次性补足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参照本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次政策的出台,明确了医保补缴的人员类型,扩大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具体到三类人员,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是具有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是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他们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规范了医保补缴的政策办法,确定了医保补缴后的医疗待遇。三类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其个人医疗账户内,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内,并自补缴到账后次月1日起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能够降低今后发生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医疗费的报销水平超过90%。
据悉,此次医保出台的政策,是在妥善解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老有所养”的基础上,适时解决这些人员年老后“病有所医”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还改变了以前只有在本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人员,才能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政策适用范围向本市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老年居民进行拓展和延伸。今后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人员,即使不是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也可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业内人士认为,厦门市医保出台的这一政策,将引导本市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让更多的老年居民加入到职工医保的统筹范围中来,全面提高厦门市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解除老年居民担心患大病后高额医疗费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幸福生活、安享晚年。
责任编辑: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