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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不能成污染企业护身符
http://wmf.fjsen.com 2012-06-08 10:18  张海英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周喜悦/画

怀疑因垃圾焚烧致病,江苏一公民提环境诉讼因缺乏证据陷入困局,先后两次向环保部申请公开焚烧厂环境监测报告,但两次答复的内容并无不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6月7日《中国青年报》)。

从这条新闻来看,环保部门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拒绝公开焚烧厂环境监测报告——拒绝有依据。即使要公开这一报告,也需要征求焚烧厂的意见。焚烧厂会答应公开吗?显然不会。因为焚烧厂说得很清楚:“垃圾焚烧与谢永康致残没有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公民要想打赢这场环境维权官司很难,因为最为关键的污染证据拿不到。

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不是第一次,以前,既有在华跨国企业也有国内企业拒绝公开环境信息,理由都是“涉及商业秘密”。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但相关法规似乎没有成为公民的维权工具,反而变成了某些污染企业的“护身符”,让公民维权更为艰难。

让公民环境维权之路变艰难的原因之一是相关法规中涉及“商业秘密”,但对“商业秘密”没有明确定义,没有划清商业秘密的范围。这就成为污染企业、环保部门拒绝公开环境监测报告的理由。显而易见,环境监测报告主要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若拒绝公开,等于是只为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服务。那么,纳税人供养环保部门搞环境监测有何意义?

原因之二是环保部门没有用好裁量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也就是说,垃圾焚烧厂的环境监测报告能否公开,裁量权掌握在环保部门手中。问题是,环保部门能否以公共利益为重。

这里也涉及“公共利益”这个话题。可能在环保部门看来,只有一位公民申请公开焚烧厂环境监测报告算不上公共利益。但在笔者看来,但凡涉嫌污染的企业,影响的都是公共利益——因为污染企业会影响到水、空气、土壤等公共资源的质量,有的污染损害能很快暴露,而有的则有一个过程。因此,环保部门不能片面理解法规,也不能滥用裁量权。

另外,让人遗憾的还有地方司法机关。尽管两级法院都承认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举证原则,应当由被告焚烧厂举证与污染无关,公民只要尽可能提供污染与损害的事实证明即可。但事实上,两次审判中都要求公民承担举证责任。地方司法机关承认特殊侵权举证原则而不见落实,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当地环保部门拒绝公开环境监测报告,还是地方司法机关言行不一,原因大概都是为了地方大局着想,因为一旦公开垃圾焚烧厂环境监测报告,很可能会在当地引起更大民愤。而环保部两次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原因大概是为了照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面子,也是因为对相关法规理解上有偏差,让“商业秘密”成了企业的护身符。

其实,深层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商业秘密”没有明确定义和约束,造成各地污染企业、环保部门往往以“商业秘密”为借口;另一方面,垃圾焚烧在当前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由于垃圾焚烧厂在不少地方遭遇居民反对,所以,不管是各级环保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谨慎对待与垃圾焚烧有关的问题。不过,我们要意识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是尊重民意、保障民权。(张海英)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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