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及公告制度,近年来一直都是民众关心和热议的话题。每年全国和地方“两会”也收到不少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甚至在党代会上,也有不少针对干部财产、收入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制度改革的排头兵、试验田,也始终是媒体聚焦制度创新的一块热土。近日,《广州日报》对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进行了全面报道,其中提到,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要进行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的试点。这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热议。
事实上,“阳光法案”是预防和监察官员腐败的一把利器,几乎早已成为法治国家的一种共识和实践。在我国,虽然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具有公示性质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但基于国家官员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民众对反腐败有力举措的强烈呼吁,一些地方早在几年前就开始推出各种增加干部财产透明度的措施,并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范围内进行“制度创新”以回应民众的强烈呼声。譬如2009年1月初,新疆阿勒泰地区首批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网上公示了他们业已申报的财产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同月中旬,浙江慈溪施行“廉情公示”,向社会晒出了700名官员的资产“家底”;重庆市也从2010年起,开展对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试点,强调凡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司法官员,一律就地免职;浙江省平湖市则实施了拟提任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考察对象被要求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后,还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纪委、组织部门进行核实,保存财产申报信息,通过核查后方可任职履新;湖南省浏阳市对拟升职的75名领导干部,在浏阳党风廉政网上公布了他们的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所有财产。这一举措,曾被媒体称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中“最彻底”的模式。
凡此种种“探索”、“尝试”和“创新之举”,一经推出和被报道后,无不受到网民、新闻媒体的关注乃至热捧。人们在充分肯定各地、各部门“创新之举”的同时,大多都会对制度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可操作性、长久性提出一番议论,并最终上升为对建立国家统一制度规范的期盼。
的确,从严治吏、廉洁从政的制度、措施,虽然可以进行某些地方性探索和试验,但却不能“各显神通”、“各自为政”。需要在充分调研和利益权衡的基础上,尽快统一思想、统筹兼顾和通盘布局。严格来讲,它应该是一种由上而下、全国统一的“法制化”制度安排。这是因为,在我国无论是哪一级官员,也无论他们在哪一个岗位上履职,都是在党章和党纪的约束之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非经法律的“特别规定”,不会有更多的特权或者特殊性。唯一可以成为“例外”的,就是在接受民众的监督方面,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应当比低层级的干部或者普通公职人员,要求更高、更为严格。
因此,我认为,在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收入、家庭财产的透明、公开和接受民众监督上,我们虽然需要如同广东省那样的“试点”,也需要在不断的“试点”中积累经验、完善具体操作规范,但更希望看到这种公开透明从“上”做起,能够从我们党和国家更高层级的干部那里开始起步。
人们已经注意到,先前已做探索实践的不少地区,其工作一直受到较大的阻力。一些主流媒体不久前所做的跟踪报道也显示,包括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内的绝大多数地方的“阳光法案”行动,都已停顿下来。
笔者自然也对广东接下来可能推进的改革“试点”充满了期待,也希望它能够科学、持久并受到各方好评。但我总是多少有一些忧虑。因为在我看来,“阳光法案”不同于其他地方性立法规范,它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多的“地方特色”,而必须下决心、有勇气进行“上行下效”式的持续推动。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示范并逐步自上而下推开,最终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制腐反腐重要制度。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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