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13日新华社报道,郑州市部分公办中学打着“师资交流”、“教育集团”的旗号,通过民办中学或培训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小升初”考试,争相招生“掐尖”,借机大肆收费敛财。这条越拉越长的黑色利益链,把许多面临“小升初”的孩子家长变成了刀俎上的鱼肉。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入学制度,这是《义务教育法》的明文规定;教育部也三令五申、反复强调:义务教育阶段,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利用其他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然而,规定是规定,现实是现实。从近几年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免试入学制度并未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以各种形式规避法律规定的做法,仍在多地大行其道。其中,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公私合营”,由公办学校幕后操纵,借民办学校之名组织招生入学考试,以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对抗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制度。新华社曝光的“郑州部分中学‘公私合营’黑色利益链”,再次让我们看到了这种现象的“冰山一角”。
部分学校之所以敢以此种方式公然挑战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制度,根源在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有人据此认为,民办学校完全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方式,不受《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的限制。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以为不然。《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查《民办教育促进法》,通篇都没有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而《义务教育法》对此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义务教育法》中“免试入学”的规定,既适用于公办学校,也适用于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对此,不少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如河南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就明确“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招生考试……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
不过需要承认的是,对上述问题的确还存在不同认识,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以广东为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考试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在规定“民办学校招收小学一年级新生不得进行笔试”的同时,还规定“初中招生需举行入学考试的,考试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对民办学校组织“小升初”考试持肯定态度。
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势必为义务教育阶段借民办学校之名组织招生入学考试留下空间。相关部门应当就此作出立法解释,统一认识,确保免试入学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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