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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的人格尊严同样需要得到保护
http://wmf.fjsen.com 2012-03-22 10:32   来源:文明风    我来说两句

  3月20日,沈阳太原街有大商场将一些小偷的照片、姓名、年龄及犯罪记录等信息公布在商场出入口,并上写“严防小偷(嫌疑人)”几个大字,引起众人围观。(3月21日《沈阳晚报》)

  公示小偷照片固然可以对小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也可以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但却损害了小偷或被误指小偷的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公布人像的做法只适合通缉正在潜逃的案犯,而且必须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沈阳太原街商场这种公示小偷照片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所谓人格尊严,则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小偷的人格尊严同样需要得到保护。毋庸置疑,小偷在人民法院审理、定罪、量刑和处罚前,也和其他正常公民一样,他们的人格尊严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构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公示照片客观上堵死了小偷悔过自新的路。一日行窃不等于终身为盗,即便惯偷也或许有几分难以启齿的理由,商场不能为了自身安全而侵犯他人权益。显然,公示照片已经近乎于古代为了易于辨认而在小偷脸上刺青的处罚了。将他们逼到了绝境,想退也不可能了,这无疑对全社会没有什么好处。

  “人人生而平等,这是不证自明的真理”。这句话不仅是说在守法方面人人平等,而且是说人人都有可能“犯罪”。公示小偷照片的决策者们,不要说你们永远不会“偷”。当你们沾沾自喜、自认高人一等的时候,千万不要丧失应有的警惕。

  没有人能游离于规则之外。只有保护了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全社会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打击违法犯罪时,我们一定要做到严格依法,而不能剑走偏锋、以暴治暴——远的说是能否与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近的说是与你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责任编辑:李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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