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明委修订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因工作需要,省文明委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管理办法》的修订条款自2012年2月24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城区、县城评选标准
(七)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原规定:“省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每年应至少结对帮扶所在地的特困群众家庭3户,每户帮扶资金不少于3000元,并签订帮扶协议书,原则上每户帮扶3年。”
修改为:“省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应结对帮扶所在地的特困群众家庭3户。或者向省志愿服务基金会捐款。选择结对帮扶的每户每年帮扶资金不少于3000元,并签订帮扶协议书,原则上每户帮扶3年。”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原规定:“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的三年内每年发给在职干部、教师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
修改为:“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的三年内每年发给干部、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原规定:“各级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省文明委统一部署下,对所负责推荐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委提出复查报告。”
修改为:“各级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对所负责推荐的文明单位、文明学校在省委、省政府表彰后的新届期内的每年10月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方式主要采取送同级纪检、计生、综治、安监等四个‘一票否决’部门审核;对所负责推荐的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在新的届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新届期的第一年10月,与文明单位、文明学校采取同样的复查方式同步进行。设区市委文明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直机关文明办应将审核出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村镇、社区、风景旅游区名单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委文明办,同时将单位、学校的审核结果抄送同级公务员局(或人事局)。”
第二十三条 在原规定前增加:“对于复查被否决的文明单位、文明学校,取消该单位和学校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享受有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和奖金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