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导报3月16日讯 (记者 易福进)净赚100元,最多只能对外捐赠2.5元。
这是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未来捐赠应遵守的“上限”。昨日,导报记者获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
划定市属国企对外捐赠上限
“此举意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相关方面如此表示。
近年来,厦门市属国企加大了慈善投入,这些善举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也备受舆论认可。如,建发房产曾一口气向市慈善总会捐资2000万元,加上历次捐赠,该基金规模已达3120万元;海翼集团2009年12月向市慈善总会捐赠200万元建立“海翼助学基金”,2011年5月又认捐800万元,基金规模也已扩大到1000万元。
但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总量,是否有个“上限”,一直并不为公众所知。
根据上述相关意见,企业本部及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对外捐赠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2.5%,其中对慈善、民政福利等事业的捐赠,可按不超过当年度净利润的1.5%认捐。
对外捐赠
国企要量力而行
《意见》还提出,市属国企要“量力而行”,企业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等要求。
同时,《意见》还明确,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而尤受关注的是,在鼓励、规范对外捐赠的同时,《意见》也明确提出,企业应加强对外捐赠管理:未按规定擅自对外捐赠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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