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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网络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
http://wmf.fjsen.com 2011-12-31 10:35  邓海建 来源:国际在线    我来说两句

  网络信息被泄密了,究竟是谁的责任?“黑客”作为侵权者,显然已被司法钉在罪罚的柱子上,那么,对于近乎大门洞开的网站方,要不要追究保护与防范的责任呢?从现实的法条来说,我们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基本停留在国家安全与系统安全的层级上,比如《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多部法规基本未及厘清个人隐私及数据库的安全权益。然而就常理来说,黑客与用户显然都不是网络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毕竟,若公民作为消费者接受网站服务的时候,网站自然有对其资料“妥善保管”的义务。尤其是涉及隐私及财产权的信息内容,应该有着“银行级”的保密举措,且一旦泄露,必须承担第一责任。

  道理其实并不复杂:若是商业网站,完全适用消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若是政府网站,保护网络中公民个人信息自然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在注重使用效力的同时,还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与个人隐私,就此而言,呼之欲出的《政府网站隐私保护条例》当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益补充。

  在实名成为趋势的年代,信息安全尤其不能“裸奔”。厘清网络安全责任,既是规则与秩序的需要,也是权利与责任的归位。(邓海建)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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