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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助人需要怎样的“免责金牌”
http://wmf.fjsen.com 2011-11-30 15:43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鉴于见义勇为语境的复杂性和国人思维的多元性,笔者以为,确保客观公正地厘清助人行为的双方责任,必须恪守两个主要原则:

一是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助人者见义勇为应该是在事发突然的情况下实施的救急行动,是一种出于道德本能的自发善举,助人者不可能在事前就有自证清白的心理预期;而受助者表达指认意愿和诉至法院维权,应当有区别责任过失的基本判断和诉讼证据的心理预备。同时,就救助行为引发司法诉讼而言,受助者是当然的原告,没有哪一个助人者见义勇为后没事打官司玩,因此,让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司法原则。

二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真相不明、查无证据、是非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大量“做好事反被诬”的冤案,都源自当事法官本能地同情弱者(伤者)和“各打五十大板”的主观臆断。“疑罪从无”作为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判案原则,应当在倡导见义勇为风尚中得以充分体现。对于救助行为引发的争讼,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机关不能证明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就应认定救助人对救助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应当成为践行“助人免责”条例的司法底线。

当然,一个本为传统美德且属举手之劳的扶老携幼善举,不得不在法律保护的庇佑下得以传承,对于我们这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古国,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尴尬之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责任和诚信的道德缺失。而法律条规越少道德水准越高则应该是不争的真理,因此,我们在充分肯定深圳市立法保护救助行为积极意义同时,时刻莫忘对社会责任的呼唤和对道德诚信的力挺,比如,奖赏好心人见义勇为,鼓励见证人挺身而出,敦促被救者问心无愧,诅咒诬陷者噩梦缠身。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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