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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助人需要怎样的“免责金牌”
http://wmf.fjsen.com 2011-11-30 15:43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张玉胜

11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在原则上将被免责。同时规定,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须赔礼道歉,涉嫌诈骗或犯罪的,将由相应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1月29日《广州日报》)

地方政府专门就助人行为制定保护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国内相关法律的空白,凸显深圳市力倡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良好初衷和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由于深圳市《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助人行为的社会鼓励、对助人行为的免责保护和对助人者给予救济帮助等制度。因此,该《条例》又被誉为“好人免责法”。在“彭宇案后遗症”弥漫社会,当好人、做好事心有余悸的现实语境下,“好人免责法”无疑是对好人善举解除后顾之忧的定心丸和保护伞,其积极意义和导向作用不言而喻。

纵观《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立法初衷和立法内容,其关键词就是“责任”二字。扶危济困应该是每一个有良知的社会成员出于本能的道义责任,而鼓励、保护、帮助见义勇为者更应该是政府和社会维护正常生活秩序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就“好人免责”而言,只有厘清了助人者和受助者在助人行为发生前后应负的公民责任,“好人免责”才具备前提和内容。“做好事反被诬”之所以纠结不清和难以自证清白,关键就在于真相难觅、责任难分。因此,如实划清事件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应该是实施对“好人”免责和对“恶人”问责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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