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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规定:特教幼儿园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http://wmf.fjsen.com 2011-11-23 08:26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我省力争到“十二五”末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都建立一所达到设置标准的特殊教育幼儿园。22日,省教育厅公布《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办法规定,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要达到7个基本条件,包括应符合本市、县(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举办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举办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地经济条件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要有合法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在有利于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地段,周围无污染源,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等。

试行办法规定,特殊教育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实行一个机构一证制,禁止一证多用,特殊教育幼儿园变更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形式类别、机构地址等,应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未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将对特殊教育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接受年检和整改不合格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取消其办学资格。

省教育厅明确,特殊教育幼儿园出现两种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一是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二是被取消其办学资格的。不过,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终止必须经登记注册机关同意。

22日,省教育厅还公布了《福建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该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幼儿园办学规模,一般以6个班至12个班为宜。每班人数:小班不超过10人,中班不超过12人,大班不超过14人。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要独立,不得租赁居民套房、厂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宿舍)。

(福州晚报记者 汤淌)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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