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孔子究竟不是迂腐之人,否则,他就不会肯定子路救了落水者而接受对方“以牛”的答谢,也不会批评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却不要国家报酬——这无疑比子路更高尚无私。或许可以说,“人失弓,人得之”不过是孔子的一个理想化愿景,而做好事应得相应报酬,才是他基于洞察人情物理的务实主张。世界上像子贡那样既不缺钱又愿贴钱做好事的人,毕竟如凤毛麟角,而像子路那样做了好事接受对方的酬谢,则更具有“大众性”和“世俗性”,因之也更具有劝善、行善的可持续性。因此,即使从孔子的观点来看,郑某的行为虽与子路不可相提并论,但只要不能证明他有侵占的嫌疑,他就应得相应的报酬。
马某作为权利人,在巨款失而复得之后,也并非不愿酬谢拾得人郑某,只是他们议价没有成功,所以才寻求法律来解决争端。在我看来,当拾得人拾金不昧,权利人都应遵循这样的道德准则,即使人家不提酬谢的事,自己也主动提出,不能替别人确立过高的道德标准,认为拾得人分文不要才值得赞美,自己无须损失一分一毫乃是理所当然。道德价值虽不可以物质价值来衡量,但物质的补偿或酬谢却可以促进道德的实现与增长。马某的幸运在于有迹可寻,并找到了拾得人,否则,以一般情形来推测,他很可能只好以“人失之,人得之”聊以自慰。但现在社会上还是存有疑虑,仿佛只有权利人主动、自愿表示酬谢才正当,而拾得人若提报答的请求则似乎有损道德的纯洁性。
马某与郑某因酬金谈不拢而走上法庭,与其说谁贪婪或谁小气,不如说源于人性的不确定性,但同时也暴露出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处置拾金不昧的问题上,法律给出了大原则,至于酬金如何确定,则完全靠权利人与拾得人协商,协商不成诉诸法律,法院也还是只有同样的大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酬金有一个下限与上限的规定(不少国家都有),纷争也许就会少很多,皆大欢喜的事情才可能多起来。
道德说难也难,难就难在对自己与对别人适用同一个标准;说容易也容易,容易就容易在只要做到将心比心。如果自己做了好事希望享受子路的待遇,自己被别人做了好事则又希望对方有子贡的风范,那么所谓道德就很可能还停留在想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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