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无法约束,法律必须介入
见义勇为,守望相助,是受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的道德水准。让法律掺和进来,是否对道德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表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特别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在西方国家不乏先例。”朱列玉介绍,在美国,就是通过一个著名的案例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保护善良的救助者—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但2008年,亚历山德拉却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的投票比例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在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中,一个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导致其受到伤害时,救人者得以免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蔡镇顺认为,法院判决也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引导,法院判决应该弘扬社会正义与良知,推动国家的文明建设。
助人被诬目前仍有法可依
但也有专家认为,即使在欠缺专门的“好心人免责条款”的情况下,救人反而倒霉的事情,也是不应该的。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理论部副主任谈方认为,“从搀扶老人反被诬等类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往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义这个最后的屏障没有守住,让好人寒心。”谈方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如果你反告别人伤害你,你就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你举不出来,就不应该支持”。
据悉,深圳市政府已将类似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深圳政府法制办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记者:“现在正在调研起草阶段。”周成新介绍了拟在该条例中呈现的三条规定: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则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周成新坦言,对于此条例,目前还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应该单独立法;也有人认为应该成为一个条款,补充到原有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人质疑,深圳是否有相关立法权。“目前,还没有征求意见,人大也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估计今年内不大可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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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