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缺失,有了证据照样难
“空口无凭,当然办不了事。可是,有了证据又如何?”一位网友说道。
华东政法大学庄建伟教授说:“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但认定条件却比较苛刻,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被认定的却不多。”
杨波解释说:“见义勇为的认定只是第一个环节,随之而来的还有后续的赔偿、补助等问题。尤其是当见义勇为者、受益人乃至于第三方受到侵害时,就必然会存在利益的冲突。比如说,见义勇为者受伤后应该由谁赔偿、由谁承担责任,这就是一个问题。在法律上应该由肇事者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肇事者逃走后该如何赔偿?如果由政府赔偿,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负担,短期、少量的补偿尚可,但长期、大量的补偿势必会产生问题。鉴于此,有些地方认定机构有意识地‘控制’见义勇为的规模。”
专家表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庄建伟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认定机构上,要改变目前地方政府认定机构不统一甚至缺失的情况,或者专门设置机构,或者将认定职能设置在现有的某个部门中。在认定标准上,要开展一定的调研,根据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情节、事后损害情况等制定科学的认定标准。”庄建伟说。
对于认定机构的职责,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说:“当申报见义勇为出现认定尴尬时,除了要见义勇为者、受益人等提供证据之外,有关政府部门更应该主动去搜集证据,并且对见义勇为者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此给予明确规定或说明。”(记者张 洋 苗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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